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
系統工程與工程管理學系系會會章
(1994年擬訂 III)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 至 第五條﹞
第二章•會員       ﹝第六條 至 第八條﹞
第三章•全民投票     ﹝第九條 至 第十一條﹞
第四章•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至 第十四條﹞
第五章•幹事會      ﹝第十五條 至 第二十三條﹞
第六章•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第七章•選舉       ﹝第二十五條﹞
第八章•財政       ﹝第二十六條 至 第二十九條﹞
第九章•懲治       ﹝第三十條 至 第三十一條﹞
第十章•會章之修改與詮釋 ﹝第三十二條 至 第三十三條﹞
第十一章•其他      ﹝第三十四條 至 第三十五條﹞
附錄


第一章 總綱

第一條 定名
本會定名為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系統工程與工程管理學系系會(SYSTEMS ENGINEERING & ENGINEERING MANAGEMENT SOCIETY, THE STUDENT UNION OF 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縮寫為"SE&EM SOC. SUCUHK"(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宗旨
本會本著自治精神,促進修讀系統工程和系統工程與工程管理(SEG和SEM)之同學與有關教職員之交流,團結會員,為會員謀求福利,增進其歸屬感,進行學術研究,協助本課程之發展,並協助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以與本課程學生之成員書院學生會推廣會務。

第三條 法定語文
本會以中文為法定語文。

第四條 組織
本會為香港中文大學系統工程與工程管理學系最高學生自治組織,與為中大學生屬下團體,並由本會之全民投票、會員大會與幹事會依會章處理本會一切事宜。

第五條 會址
本會會址設於香港中文大學內。


第二章 會員

第六條 基本會員
資格
專修香港中文大學系統工程(SEG)全日制本科學生。
主修香港中文大學系統工程與工程管理(SEM)全日制本科學生。
權利
本會基本會員均有選舉、被選、創制、複決與罷免權,並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與享用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與繳交會費。

第七條 贊助會員
資格
凡本系之研究生、畢業於本系或曾為本會基本會員者、均可申請為本會之贊助會員,其申請交由幹事會通過。
權利
參加本會各項活動與享用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與繳交會費。

第八條 名譽會員
凡現為或曾為本系教職員者,均會獲幹事會邀請成為名譽會員,名譽會員可參加本會各項活動,並享用本會一切福利設施。


第三章 全民投票

第九條 定義
為全體基本會員施行其創制、複決、罷免權與修定會章之唯一程序。

第十條 權力
全民投票之議決,為本會最高之議決。

第十一條 運行程序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全民投票必須召開:
基本會員十六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會員大會決議。
幹事會決議。
幹事會須於兩星期內就有關事項舉行諮詢大會。
幹事會須於諮詢大會後一星期內公佈全民投票細則,並於公佈後一星期內開始投票,投票期為連續八個上課天(不包括學校假期、星期六與星期日)。
如涉與整個幹事會之罷免時,則由級代代表主持。
全民投票之合法人數為全體基本會員四分之一或以上。
表決議案時,贊成人數須為參與投票人數之二分之一以上,方可通過。
若全民投票不足法定票數時,幹事會最多可延長四個連續上課天的時間。
幹事會須於全民投票後兩天內,將結果公告各會員。
全民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第四章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權責
由全體基本會員組成,其權力僅次於全民投票之決議。
其議決案幹事會須遵守。
會員大會負責通過幹事會與臨政之工作報告與財政報告。
並處理除罷免與修訂會章以外的突發與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組織
凡本會會員皆有權出席與投票。
幹事會會長為會員大會當然主席,幹事會文書為當然文書。

第十四條 運行程序
基於下列任何一項,幹事會須召開之:
每年一月召開,通過工作報告與財政報告。
基本會員十六分之一或以上聯署要求。
幹事會決議。
會員大會由幹事會會長主持,會長必須在開會前一星期通知各會員並附加議程。
會員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之八分之一或以上。
表決議案時,贊成人數須為在席人數二分之一以上方為合法。
在預定開會時間半小時後不足法定人數,主席須宣佈流會。
若會員大會流會時,會長須於兩星期內再召開一次,若再流會,則將事宜交由全民投票處理。


第五章 幹事會

第十五條 權責
為本會之最高司法與行政機構。
執行全民投票與會員大會之議決案。
擬定本會全年工作計劃與財政預算、全年工作報告與財政報告。
幹事會可設立附加工作小組,以協助工作之進行。
在沒有新一屆幹事會時,則上屆幹事會須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十六條 組織與職責
幹事會之組織與幹事職責如下:
會長一人
為本會最高行政首長。
對外代表本會。
負責主持幹事會會議,召開與主持會員大會,修章大會與領導執行會務。
內務副會長一人
負責協助會長處理本會一切內部事務。
外務副會長四人
四人分別為來自四所成員書院之學生。
處理本系會各同學所屬成員書院之事務。
如有需要可各自成立外務副會長工作小組,協助工作。
為當然書院系會代表。
代表本會負責處理一切對外事務。文書一至二人
處理本會一切檔案,文牘與會議紀錄。
財政一人
處理本會財政。
向幹事會提出財政預算與在會員大會前提交財政報告。
總務組二至六人
負責本會一切學術、康樂、體育、福利、出版與協助其他幹事成員執行職務。
聯絡一至二人
負責幹事會與各會員之聯絡事宜。
各類活動(包括學術研究、文娛活動與會員大會等)之聯絡。當然幹事一人
由上屆幹事會推舉。
協助幹事會執行會務。

第十七條 任期
幹事會為期一年,任期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八條 資格
凡本會之基本會員均有被選權。

第十九條 常務會議
幹事會會議每月由會長召開一次,並於五天前通知各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加議程。
必要時可召開臨時會議,並於兩天前由文書通知各幹事,公告各會員,並附加議程。
所有幹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或以上幹事出席方為合法。
幹事會議案由出席幹事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始能通過。
幹事會會議上主席沒有投票權,唯任何議案之贊成與反對票相同時,主席有投票權。

第二十條 名譽會長與顧問
本會名譽會長與顧問由幹事會邀請擔任,提供意見協助本會之運作。

第二十一條 遺缺
會長有遺缺時、由內務副會長遞補之;若會長與內務副會長同時遺缺時,由外務副會長遞補之。
除會長外,其他幹事如有遺缺,須由會長提名,並交由幹事會通過之。

第二十二條 辭職
幹事會幹事辭職時,須經全體幹事三分之二或以上通過方為合法,並須公告會員。

第二十三條 解散
原候選內閣會長、內務副會長與外務副會長或全體幹事半數或以上同時或先後遺缺時,幹事會則自動解散,唯解散前幹事會必須委任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六章 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二十四條 臨時行政委員會
臨時行政委員會為幹事會出缺期間維持本會的基本行政運作和對外聯絡,任期至下一屆幹事會上任止。
主要成員包括會長一人、內務副會長一人、外務副會長一人、祕書一至二人、財政一人及總務一至三人。
總法定人數為六至九人,但不得少於六人。
臨時行政委員會幹事,必須包括四所成員書院之本會同學。
職位由上述代表內部自行推選。
臨時行政委員會不得動用本會基金。
在沒有新一屆幹事會時,則繼任屆臨政須委任下屆臨政。


第七章 選舉

第二十五條 幹事會選舉法
於每年十月至十一月由幹事會委任選舉委員會處理一切事宜。
選舉委員會必須由主席一人,委員至少三人組成,選舉委員會不可參與應屆幹事會競選。
選舉委員會須於接受提名前一星期,公佈選舉細則。
候選內閣須由一位基本會員動議,五位基本會員和議,經選舉委員會審定,方為合法。該六位基本會員須非為候選內閣或當屆選舉委員會委員。
所有候選內閣可不須為完全閣,唯必須包括會長、內務副會長、外務副會長、財政與文書。
所有候選內閣不得少於十人與多於十八人。
選舉委員會須於投票開始前一星期召開候選內閣諮詢大會。
除當然幹事外,其餘之幹事職位以組內閣形式競選,以全民投票選定,簡單多數票者當選。
如得獨閣選舉,則改投信任或不信任票,超過法定票數並獲總投票人數之二分一以上信任票為當選。
候選內閣成員不可以同時為超過一個內閣之成員。
候選內閣中,必須包括四所成員書院之本會同學。
所有基本會員有投票權。合法票數為總基本會員人數四分之一或以上。
幹事會當然幹事由上屆幹事會自行推選。
若經一次選舉,仍未能產生下一屆幹事會,選舉委員會可再行組織一次選舉。若兩次選舉仍未能產生下屆幹事會,則上屆幹事會須立即成立臨時行政委員會。


第八章 財政

第二十六條 財政年度
財政年度與幹事會年度相同,即由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七條 基金
本會之基金定為十元正,各會員入會時一次繳交,由財政保管。
本會每年之財政盈餘均須撥入基金。
基金用途:
擴充與改良本會資產。
獲會員大會通過之特別用途。

第二十八條 會費
會費用以維持本會經常開支。本會每年之會費為三十元正,為入會時需一次過繳交三年會費,加上十元基金,共一百元正。
若幹事會出缺時則由臨時行政委員會拫據上年度之會費代收代之。
所有會費由會長與財政開一聯名戶口,存摺由財政保管。

第二十九條 全年財政預算與全年財政報告
幹事會上任後四星期內須將全年財政預算呈交會員大會通過並於卸任後四星期內將全年財政報告呈交會員大會通過。
基金與財政盈餘必須於財政報告獲會員大會通過後之兩星期內交由新一屆幹事會或臨時行政委員會保管。


第九章 懲治

第三十條 權利遞奪
凡本會會員有違反會章時,由幹事會全權處理之。
凡會員拒絕交會費,經幹事會通過得遞奪其會員權利。

第三十一條 彈劾或罷免
凡幹事會有違反會章或嚴重失職時,經全民投票,須彈劾或罷免之。
凡會長、副會長或幹事有違反會章或嚴重失職時,經幹事會成員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幹事會須彈劾之。
凡幹事會附屬工作小組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會員大會,須彈劾或解散之。
凡幹事會附屬工作小組有違反會章或失職時,經幹事會三分之二或以上同意,須彈劾之。


第十章 會章之修改與詮釋

第三十二條 會章修改之運行程序
本會會章如有未盡妥善處,可提交修章大會修改。
召開修章大會之程序如下:
由十六分之一或以上之全體基本會員聯署,書面提請,列明要修改之章則,幹事會會長須於兩星期內召開。
由幹事會召開。
修章大會之法定人數為基本會員之八分一或以上。
幹事會會長為修章大會之當然主席,文書為當然文書。
主席須於開會前至少三天發出召開修章大會通告,並詳列議程。
大會上任何議案,必須由一人動議與兩人和議,方可成立。
表決議案時,贊成人數須為在席人數二分一以上方為合法。
若修章大會流會時,會長須於兩星期內再召開一次,若再流會時,則議案自動打消。
會章修定草案須提交全民投票與經中大學生會章則委員會通過後,方為合法。

第三十三條 會章解釋
本會會章之最後詮釋權屬幹事會。


第十一章 其他

第三十四條 會章衝突
若本會會章與香港中文大學學生會章有衝突之處,概以後者為準。

第三十五條 會章生效日期
本會會章經基本會員與中大學生會通過後,自公佈日起生效。


附錄
(一)第一屆沒有當然幹事。
(二)第一屆選舉委員會自行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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